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一、总则
(一)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问责权限与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节实行问责:
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幼儿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孩子,影响恶劣的;
2.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中毒等事故,或者暴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幼儿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家长强烈不满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孩子残疾或者死亡的;
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幼儿的职责期间,对孩子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幼儿残疾或者死亡的;
三、问责方式
(一)问责方式
1.约谈;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撤销荣誉称号;
6.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新苗幼儿园20
12、5
第二篇: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xx中学安全责任事故问
责
办
法
一
总则
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问责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
问责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或者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安全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
(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失窃、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
(六)未能及时发现危房、危墙及其他危险设施,或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拆除,也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改,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七)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
(八)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九)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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