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全面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根据有关会议、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入落实领导包保责任,严格排查治理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各种“三违”行为,杜绝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包保工作原则
包保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煤矿,县级领导干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包保,可以是一人一矿或一人多矿;各产煤乡镇的乡镇领导干部要对辖区内的煤矿逐矿进行包保,每个煤矿必须有一名乡镇领导干部包保,可以是一人一矿或一人多矿。成立由包保县级领导任包保组长、1名乡科级领导、1名以上监管人员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生产包保组,具体负责履行包保职责;每个煤矿必须有1个包保组包保,可以是1组1矿或1组多矿;每一个煤矿至少明确一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包保工作职责
包保煤矿的县级领导要按照《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2009〕30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有关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二)督促各产煤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按照黔府办发〔2009〕30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对所包保煤矿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督促乡镇包保领导严格按规定开展包保工作。
(三)对包保的矿井进行分类指导:
1、对生产矿井,要加大指导和服务协调力度,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督促煤矿科学组织生产。
2、对建设矿井,要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施工和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
3、对联合试运转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进行试运转。
4、对检查中发现有隐患和问题但能在较短时间内整改完毕的生产矿井,要督促相关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使煤矿尽快排除隐患,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督促所包保煤矿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
(五)对已公告关闭的煤矿,要组织安监、国土、工特、公安、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和要求实施关闭,严防死灰复燃。
(六)落实省、州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包矿的乡镇领导要按照黔府办发〔2009〕30号文件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一)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对包保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五落实”(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的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整改,对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不定期的采取“面上查,突击查”的方式盯死看牢。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煤矿生产建设情况,督促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包矿的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认真落实省、州、县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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