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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方案)

第一篇: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方案)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提升效能,引导中心业务合理有序运行,做好全市“五大系统”建设的节点工作,确保中心业务与电子监察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工作与当前形势全面融合。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驻中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心管委会业务部牵头开展。

第三条各进驻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内部业务管理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业务类别、业务事项、操作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梳理,并随时根据需要作出调整,报业务部备案。

第四条业务部不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及业务知识培训,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表现及学习情况纳入业务考核范围。

第一章政务公开与告知

第五条各进驻部门对纳入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制定简洁、清晰、详实的说明,将业务类别、业务事项、申报材料、

-1被动行政包括。(1)行政许可;(2)行政审批;(3)行政给付;(4)行政确认;(5)行政裁决;(6)行政奖励。

第九条纳入电子监察软件系统管理的业务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三类,按时限及复杂程度分为即办件与限时件。

(1)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一般性事项。

(2)限时件。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环节及(或)现场踏勘的,在1个工作日内确无法办结的,可设定相应承诺时限并在时限内应予办结的事项。

第十条未成功办结的业务,按退回件处理,退回件按退回原因分为主动退回和被动退回。

主动退回: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批准条件的;

被动退回。行政相对人主动放弃或消极中止,致办件超出规定时限的。

-3(5)无明确、合理原因,将办件作退回处理的;(6)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超出规定范围收费,搭车收费的。

第四章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中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平台,采取行政相对人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规范、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经核算后归为三类,满意、一般、不满意,每一类在考核项目中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增减变化。

第十八条窗口或工作人员受到差评的,应向管委会说明原因,协助管委会调查核实情况。

第五章考核

第十九条中心建立业务考核制度,进驻部门的业务管理及进驻人员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业务操作、工作表现等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业务考核采用分值制,满分100分。考核依据为培训情况、业务知识掌握情况、业务操作规范性、岗位技能、工作表现、业务量、政务公开情况、创新能力等。具体项目及所对应分值见附件(《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5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有效措施,充分保证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考核结果在中心范围内公开,并根据需要,随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业务考核工作由管委会组织,业务部牵头,管委会各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其他制度、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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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并逐步健全全市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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