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责任书
呼图壁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根据呼图壁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呼图壁县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呼社综委〔2015〕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托管人)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积极配合社区和社区警务室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及时交纳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金,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查验承租人有效证件、便民联系卡、担保书等;
3、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3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社区综治工作站报告;督促或带领流动人口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4、督促承租人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5、如发现承租人穿着非传统服饰、各类蒙面罩袍和青年男性蓄大胡须等情况及时向社区、警务室报告;
6、坚决禁止一人登记,多人居住;
7、如发现出租房屋内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假造假、窝藏罪犯暴恐分子等违法活动的因及时向社区民警、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查处;
8、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向所在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办理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9、出租人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0、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办理消防及工商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11、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二、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出租房屋未领取《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出租的,由派出所查封该出租房屋,3个月内禁止出租。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管人、经营业主)不履行责任义务,三小时内未向社区或包户干部报告承租人、从业人员变更情况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社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中扣除10分,扣除50-100元的治安责任保证金,造成影响的,行政拘留。
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社区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警告,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并扣除100-200元治安责任保证金,每发现一次,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中扣除10分,年内被发现累计达到3次的,吊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发放《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
4.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雇佣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扣除全部治安责任保证金,吊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责令停止出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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