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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490号【发布日期】

2005-10-25【生效日期】

2005-10-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05]4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7月,对我省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建立,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列入规划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基本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和监督力量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经贸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与使用以及供电行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违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建档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督促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按期开展勘查施工,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批准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对违反规定组织勘查施工和开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书面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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