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
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第十二条承储库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开展经济储粮和“绿色”储粮,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三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并要具备与其储存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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