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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分开 可行性

第一篇:政企分开可行性政企分开的可行性研究银温泉

【专题名称】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专题号】

f13【复印期号】

1998年04期【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京)1998年02期第38~45页【作者简介】

银温泉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政企分开是改革的难点之一,政企不分直接阻碍了企业改革的深入。本文针对现代企业制度内涵中的政企分开这一重要内容,从国有产权拥有和行使的角度探讨政企分开的可行性。

一、政企分开的涵义

按照政府的有关文件及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提法,政企分开大概有三层涵义。第一,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分开。不少人提出的把政府职能与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即政资分离,可以归到这一层涵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家布鲁斯等人列出了平衡政企关系的清单,从中可以看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若干方面。他们认为,作为所有者的国家要同作为权威机关、管理机构以及非企业部门的管理者的国家分离开来,具体包括: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角色应与作为负责行政、国防、政治秩序,并由法律授权稽征税收和关税的权威当局的国家分离开来;其次应与作为制定工商业、保健、安全以及其他标准规制的国家分离开来;第三,应与作为例行的和特殊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心的国家分离开来;第四,应与作为社会和基础设施的政策机关的国家分离开来,作为政策机关,国家处理不能用一般盈亏含义界定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如共用品、外部性);最后,国有企业部分必须和非企业部门分离,政府部门在非企业部门起作用更好些(brus和laski,1989)。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分开。不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哪些方面的内容,这种管理职能都属于所有者(出资人)的权利范围,只要第一层涵义的政企分开做到,这一层就没有“政”的涵义。如果在第一层涵义上分不开,这里肯定是分不开的。可见,提出把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分离在理论上是不恰当的。

第三,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做法,与政企分开更无直接关系

我认为,政企分开的严格涵义应是国家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分离,上述后两方面的内容都是派生的或无关的。那么,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能不能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实现政资分离呢。相应地,如果政府不能作为产权代表,谁能代替政府。

二、政府作为产权代表能不能实现政企分开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政府既作为所有者,又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双重角色之间有没有矛盾,如果有,在双重角色格局内能不能解决。

作为一般意义的所有者,投资和经营的主要目的是盈利。政府也不例外。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它的目标函数是各方面的,包括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维持非经济活动和国家安全等。这些目标同所有者的盈利目标有时、乃至常常是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例如,从盈利角度看,裁减冗员或在经济周期低谷时裁减人员是正常的,但政府从社会安定角度看就是一种不安定因素;相应地,从盈利角度看,向难以还债的企业发放贷款是不正常的,而从社会安定看则是可考虑的。当然,即便就企业而言,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它也不是纯粹追求利润最大化,不管其他方面。就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日本有终身雇佣制,德国有职工参与,即使在美国,企业也把社会目标作为评价企业、评价经理人员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中,也把顾客、社区作为重要的委托人,要求企业的目标函数反映顾客和社区的利益(williamson,1985)。但这种双重角色究竟以哪一个为主,就企业而言应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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