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构建学校教职工监督体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教职工问责制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进行,是对教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学校工作,或者损害教职工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体问责对象及内容
问责对象或所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研组长、备课组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部门内闹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
2、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因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等情形而未完成的。
3、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擅自作主,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对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和事故的。
6、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的或违反阳光报告、阳光收费规定,擅自招收学生或乱收费的。
8、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
9、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科任教师问责
科任教师的问责对象为所有任课教师(包括合同制教学人员)。
1、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
2、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计划、总结、论文等,教师听(评)课每学期少于规定节数的。
4、在质量抽测、督导评估、视导等重要活动中出现考核质量不达标,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影响。
5、因处理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上诉、上访的。
6、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违规收费行为。
7、不认真履行职位职责,对学校做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8、随意调课,乱办班、组织或变相组织订购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上课时发生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
9、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教学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旷课课2节以上的。
15、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班主任问责
班主任问责对象为所有班主任(包括代理班主任)。
1、品行不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影响较坏。
2、计划、总结、评语、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按时上交。
3、班里后进生、问题生情况不了解掌握,歧视后进生,无转化后进生、问题生教育谈话记录。
4、不善于团结科任教师,无联系、沟通。当着学生的面对科任教师或其他学科随意评头论足或蔑视、贬低。
5、班容班貌不美观整洁,升旗、课间操、眼保健操、班级卫生和黑板报等不符要求。
6、不按时召开班干会议和班会,会议无记录,不认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
7、未完成家访任务,家长对班主任教育工作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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