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0517:06作者:来源:农业部财务司
财行[2013]533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对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的重要批示,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接待外宾管理,我们对《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照《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并于2014年2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外交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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