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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方案

营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按照五政办发[2011]5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五营区档案管理局

二、主要任务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即包括本部门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通用法律规范。除法律规范外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科学合理地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本部门内部执法结构和执法岗位设置,将法定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并且制定相应的执法标准和具体要求。分解执法职权要以科学合理、相互配合、高效运转为目标。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执法项目,扩大或缩小执法权限。

3.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要求,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并将梳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阶段安排

1从2011年3月20日起,至5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3月20日至4月5日)。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5日至4月20日)。按要求全面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表册,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

(三)审核审定阶段(2011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将梳理后的执法依据和有关表册,经区法制办及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五营区档案局2011年4月25日

第二篇:宁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宁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授权组织: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州(地区),县(市、区)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工作。”

3、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5.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8、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9、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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