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本站推荐]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作风转变,优化服务环境,提升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纪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工作中的有错无为实施问责,要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
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对有错无为行为问责,主要是对违规行使职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联系群众、服务基层不到位,疏于管理、行为失范,以及应急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三条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在制定决策、行使职权和执行部署、推进落实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在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重要问题上,违规干预、违规操作,以及采取打招呼、指定等方式影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三)对上级决策、部署、批示、交办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对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达不到工作推进要求的;
(四)对员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
(五)未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运用职权出具证明擅自盖单位公章的。
(六)在研究、部署、调研、考察、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对服务事项不按有关制度和要求办理,或办理不力,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的;
(八)大局意识淡薄,强调局部利益,工作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
(九)其他执行不力、落实不够的行为。
第六条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方面和加强管理、树立形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对员工信访等渠道反映上来的员工诉求,敷衍了事、上推下卸的;
(二)对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推进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服务质量差,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员工不满的;
(四)搬弄是非、散布谣言、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制造事端的;
(五)工作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到基层单位报销,乱摊派、违反“十不准”的;
(六)不遵守工作纪律、会议纪律,不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的;在办公场所有上网聊天、炒股、打牌、娱乐等行为的;
(七)工作作风不严谨,公文出错,泄露信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九)其他损害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在强化防范、应急处置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日常监督防范不力,造成不良事件(事故)发生或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排查、稳控、处理不力的;
(三)在防灾、抗灾、抢险及事故处理工作中,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妥善、有效组织开展工作以及未及时上报的;
(四)其他防范或处置失当的行为。第三章问责机构
第八条各单位问责工作要坚持在党委(总支、支部)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牵头,组织人事、审计考核等部门为成员的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问责工作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由一个或多个部门组织实施问责。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支持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问责工作,对自行发现的工作人员的轻微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九条问责工作人员在实施问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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