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环境问题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省、市挂牌及其他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切实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有效增强环境执法的执行力,经市局研究决定,对环境违法案件及环境问题开展环保后督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后督察范围
(一)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
(二)2007年以来,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历次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
(三)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市环保局直管企业。
(五)各分局、各区、县(市)管辖企业。
(六)列入排污费稽查计划的企业。
二、后督察内容
(一)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二)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的执行情况;
(三)对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排污单位,依法停产整治的执行情况;
(四)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停产整治或依法关停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的建设项目,依法停建、停产的执行情况;
(六)是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执行情况;
(七)是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执行情况;
(八)是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依法取缔、关闭的执行情况;
(九)是对限期治理等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限产、限排的执行情况;
(十)是排污费足额征收情况;
(十一)是对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后督察达到的标准
各单位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后督察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局。
(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95%以上。要切实监督管辖区域内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但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生产的,要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就投入使用或生产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限期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二)限期治理完成率要达到95%以上。要加大对限期治理企业的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对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未经批准不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三)重点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要达到95%以上。要加大对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和其他重点行业污染企业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后督察措施
(未完,全文共16182字,当前显示121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