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粑乡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9号)、《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广委办„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政府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实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是关键,村(社区)是基础。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对本辖区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分工负责。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正职对本辖区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分工负责。
(一)党委、村(社区)党支部对本辖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支部)书记负总责,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对基层站所(卫生院、学校)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乡长负总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基层站所(卫生院、学校)负责人对本站所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本辖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农村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以机关、基层站所(卫生院、学校)、村(社区)“两委”党员、干部为重点,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
(五)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支持纪委切实履行职责,支持纪检监察片组工作。
(七)为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八)抓好村级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准确把握各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专题听取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建立健全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九)在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涉及需上级统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并积极予以配合。
(十)每年底以党委名义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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