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值庭规范化细则草案第二次修改合5篇
第一篇:司法警察值庭规范化细则草案第二次修改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规范化,规范庭审警务保障行为,改进庭审警务保障作风,提高庭审警务保障水平,确保庭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格
参与执行庭审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须是经人事系统公开招募、经司法警察部门考核合格的司法警察。
(二)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进行执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三)执法行为规范
1.司法警察要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执行警务需要命令被
1告人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2.出入羁押场所和法庭时,步伐要整齐,精神要饱满,双目注视前方。
3.执行警务时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4.要始终保持申请严肃、精神集中、语言文明。不得闲谈、抽烟、玩手机,不得哈腰弓背。站姿时不得屈腿抖腿,坐姿时不得翘二郎腿、不得趴桌,不得有其他损害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
5.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换岗时,在保证精神饱满、步伐整齐的同时要减轻对庭审的影响。
6.执法的司法警察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行为。
7.执法的司法警察应当提高警惕、细致观察、密切规范,要注意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周边环境的动态。
(四)执法纪律严明
1.庭审保障警务中,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庭审保障纪律,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服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庭审警务保障负责人的命令,听从指挥,恪守职责,不得做与庭审保障警务无关的事情。
(五)执法作风端正
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羁押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在特殊情况,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允许,可以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但是所带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进行严格检查。
二、警务受领
庭审保障警务受领是指,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要求,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的用警程序,安排警力实施庭审警务保障的过程。庭审警务保障受领根据开庭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受领和民事、行政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一)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明确执行庭审保障警务的任务,并指定庭审保障警务负责人。
1.接受申请
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
3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审核法律文书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1)提押票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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