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加强企业生产活动中对安全风险、危险因素识别与防范,规范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现状评价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投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建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安全现状评价是指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规定,各单位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者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是指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规定各相关单位针对本单位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等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
各单位依法开展的其它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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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新设备或接卸新货类。
(五)其它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各单位应将安全评价报告应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公布,向相关方进行通报,并组织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严格甄选聘请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能力的外部评价机构,加强内部安全评价队伍建设,提升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所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安全评价整改方案的落实。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必须开展的安全现状评价外,各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审评价、取证评价或其它涵盖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内容的任一评价,可视为完成本单位当年的内部安全现状评价。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违,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交通部安委会、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安委会、天津市交委会、滨海新区安委会。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201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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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完,全文共14655字,当前显示1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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