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篇: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136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富有特色、有竞争力的乡村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村(镇)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从市级支农资金中安排;
(三)区财政按市、区1:1的比例配套的专项资金;
(四)可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乡村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如景区(点)的道路网络、给排水网络等。
(二)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如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标识标牌等。
(三)乡村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如污水及垃圾处理、旅游厕所等。
(四)示范点评比、宣传促销及表彰奖励方面的支出。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的景区(点),不再重复奖励。
(五)乡村旅游经营户、示范户的培训。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全市旅游发展规划、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规划、老区山区建设规划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自筹资金)、区级承诺的配套资金证明。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农办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库,市旅游局根据当年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按照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实施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组织,属于基建项目的,应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属于商品、货物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层层负责制,由所在镇与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旅游局签订项目责任书,以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总额、补助资金和完成时间等。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项目质量,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旅游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按照《厦门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37号)有关规定下达所在区。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足额配套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使用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拨或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农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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