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
原国家能源部《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为加强乡电管站建设和管理,搞好农村用电工作,提出凡用电乡(镇)均应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1999年农村供电所改制之前,各乡镇以下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电力公司直接销售电给电管站,按照台区抄见电量和电价收取电费。电管站缴纳电费后向用户分摊该范围的维护管理费,费用包括电能损耗、低压设施维护费、人工成本等,向农村用户收取的电费水平远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其中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的部分就是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管站期间历史遗留的产物。
【关键词】
农村电网;维护;纳税;探讨
按照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1999年四川省乡镇电管站开始改制为农村供电所,开始实施农村电费收支两条线,农网维护费收入在账面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同网同价前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文,同网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同网同价后在目录电价中按照电量和单价计列部分,就是现农村电网维护费(简称农电维护费或农维费),用于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59号)精神,直供直管县和交叉供电县直供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用电在四川电网范围内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电价从2002年12月10日起实现了同网同价,城乡各类用电从2006年6月30日起也全面实现了同网同价。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2003〕81号规定,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按到户结算电量每千瓦时0.20元计列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2006〕179号规定,对除农村居民电量外的农村其他用电量按到户结算电量每千瓦时0.154元计列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各县级供电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计列按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出具文件执行。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中的涉税争议
1.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方面
(1)农村电网维护费比“两改”前明显降低的认定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计价[2002]65号文件,各地要随着“两改”进度及时降低农村电网维护费,“两改”完成后,农村电网维护费要比“两改”前实际水平有明显降低。
四川省电力公司认为计价[2002]65号文件所述“明显降低”是指农村用户承担的农维费单价,按照国家相关文件,两改的目的降低农村居民用电负担,四川省电力公司两改后,城乡同网同价将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控制在每千瓦时0.2元和0.154元,完成国家的相关要求。
据了解全国大部分省份均按照电量与标准进行计取,农村电网维护费会随电量的自然增长而增长,如果将农网维护费规模限制在2002年的标准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将会大大影响农村电网的健康稳定运行。
(2)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取的范围的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纳入农村供电所的原农村电管站供电范围因行政区划分调整,由农村变为城区或镇区的,和县级供电公司按照当地物价核价文件对除农村电量以外的电量计取农网维护费,不符合国税函[2002]421号文件“收取对象未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收取的农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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