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和《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设在市规划建设管理局,隶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领导,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城市防空类别及战时防空需要,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城市重点政治、经济目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
(四)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开发利用工程平战转换的方案;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项目;
(六)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七)战时人员疏散基地和其它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六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其中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停车场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并按照防护等级为6级的标准进行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参入项目论证、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规划区(含老城区、三区三街道、核电服务区、滨海路两侧各组团)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3%集中修建6b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配套设施不包括工厂的办公、科研、仓库及职工的生活、文化、娱乐等设施。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省、烟台市物价、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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