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7〕42号【发布日期】
2007-12-03【生效日期】
2007-12-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晋政发〔200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我省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各级交通、公安、经委、工商等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交通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及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治超站点人员编制。
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交通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现有条件下增加收费站出入口引道,尽可能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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