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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

第一篇: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

泉委办〔2007〕14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2007]47号)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都必须按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批复,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各部门向党委、政府提交研究的事项,一般不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事项,确实需要涉及的,必须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级各部门在起草领导讲话稿时,一般不提出机构编制要求,确实需要提出的,必须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把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考核的条件或列入“签订责任书”、“一票否决”等的内容;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做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1、党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擅自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配备公务员的编制。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应逐级上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政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停止增加地方自定编制(机关事业编制),除工青妇以外群团机关,原已下达的自定编制必须全部核销,停止用编。严格离退休制度,确保达龄即退,并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超编人员,确保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

2、严格党政机关机构审批程序。市、县(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县(区)科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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