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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界定

发布日期:2007-6-21违法分包主要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非法转包只要指。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两个承包人,债务谁承担。

【案情简介】

因被申请人北京x建筑工程队深圳工程处(原x施工处深圳指挥部)承建的x花园一区三栋商住楼工程中需要使用焊接钢筋网,1997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以“x施工处第四项目经理部(未注册)”的名义与申请人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由申请人向该工程供应钢网。前期合作是顺利的,但后期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合同,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还款未果,便依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3月30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了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为这笔货款“买单”。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四项目经理部三方关系。欲分清本案法律责任,须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理顺相关法律关系,把握好以下争讼双方的焦点。

一、关于第四项目经理部与被申请人北京x工程队深圳工程处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前提,须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即在具体案件中主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案中,正确判断被申请人与第四项目经理部是否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间的关系,是正确认定法律责任承担者的前提。

1、“一债两主”的主体资格认定。第四项目经理部与被申请人是否是两个不同主体可从以下事实认定:(1)1997年10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的某花园一区3栋高层住宅楼楼面提供钢网,签字人是杨某,签章是“第四项目经理部”;(2)2000年与2001年申请人与第四项目经理部签订还款协议书,签字人是张某,签章是“第四项目经理部”;(3)某花园中标单位是x指挥部(被申请人原名);(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上x花园1区项目施工单位是被申请人,负责人是杨某,(5)工程竣工验证书的施工单位是第四项目经理部,签字人张某;(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该项目施工单位为被申请人,项目经理为张某。(7)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没有第四项目经理部注册登记。从以上事实与证据可以看出,第四项目经理部与被申请人是名为两个独立主体,实为一个法律主体。虽然有时以被申请人的名义,有时以第四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开展业务,但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际上只有被申请人一个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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