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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的通知

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有效防范和治理清真食品泛化问题,省民委近期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在近期开展集中自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标

通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领域存在的“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概念泛化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领域的监管,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自查时间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执法检查。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时间。2017年5月3日至5月10日。

三、自查内容

(一)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排查当地存在的“清真”概念泛化情况以及清真食品管理领域存在的违规经营、储存不规范、进货渠道不清真等主要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按照《行政处罚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违规经营业户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帮助他们矫正违规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

1、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措施办法的情况;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管理相关协调运行机制的情况

2、在开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做法和经验;遇到的主要困难;相关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开展好相关自查工作,力求抓出成效。

(二)注意方法。在自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到依法管理与引导疏通相结合,防止工作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及时总结。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对自检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困难以及好的经验等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5月18日前报送民族科电子邮箱。

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邮箱:****************

*******************************局

第二篇:宁夏清真食品认证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暂行)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6日【编辑录入: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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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3.2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

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3.4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


(未完,全文共11928字,当前显示14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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