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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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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报信息。对纳入本安信息系统管理的一般隐患,实行整改监督管理。同时,对公司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的隐患管理按月进行分析,督促、指导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按确定的方案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十条承包商施工期间,作业活动及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及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统一进行分类挂牌督办。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

(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要求,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认定需经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确定后,由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管理层要经常深入基层,对各项生产建设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并特别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定期组织对各生产单位进行系统性重大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一般隐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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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进一步治理意见。对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被认定为Ⅱ类的重大隐患,由相关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整改。

第四章

隐患挂牌督办与治理

第十五条一般隐患管理

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督办、预警、消警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隐患挂牌管理

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已认定的所有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含Ⅰ类和Ⅱ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井工煤矿必须在井口显著位臵进行挂牌,其它单位须在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臵进行挂牌,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标牌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模版见附件4)。

项目部对被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第十七条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进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责任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跟进新的措施。重大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每月专题会议要求执行,Ⅰ类、Ⅱ类重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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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每月15日前,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需将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形成报表。

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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