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6〕114号【发布日期】
2006-12-29【生效日期】
2006-12-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6〕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做好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养禽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各地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一律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是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二是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三是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一是严格实行报检制度,对出栏的活禽要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检疫;二是对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经查有关档案齐全方可消毒、出证,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三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商务、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活禽宰杀选址定点要符合国家有关定点屠宰卫生管理要求。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活禽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派动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同步检疫。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持有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2007年12月31日前率先在郑州、洛阳两市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省辖市级城市全部实行定点集中屠宰;县(市、区)城镇也要逐步推行,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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