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浙国资发〔2015〕4号
2015-1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部署,推进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本级、直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省属企业本级、省国资委直属企业本级,是实施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个集团重大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财务预算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包括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3.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重大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关联交易情况;
6.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等;
7.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担保等;
8.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三)“三重一大”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四)社会责任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国家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
除定期公开外,企业应当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第十条
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一条
(未完,全文共21212字,当前显示145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