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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2006-12-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件档案(以下简称案件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案件档案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档案是指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执法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范围内对各类案件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案件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视对案件档案的建立、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案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四条案件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案件档案,并分别接受省、市和区档案局对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案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

订:

一、正卷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复议决定书;

(五)证据材料;

(六)听证报告;

(七)核审意见;

(八)听证笔录;

(九)财物处理单据;

(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副卷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四)立案审批表;

(五)案件来源材料;

(六)有关领导的批示;

(七)案件的内部讨论记录;

(八)案件的调查提纲i

(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材料。复议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

(五)原行政决定;

(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八)被申请人答辩材料;

(九)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

(十)证据材料;

(十一)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

(十二)复议决定书底稿;

(十三)送达回证;

(十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三章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办案过程中随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或罚缴分离执行的财务手续履行完毕后,即要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装订,内勤人员负责案卷质量检查,及时做好归档

工作。第七条案件档案分为一案立卷和合案立卷。凡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为合案立卷,其它违法案件为一案立卷。

第八条一案立卷分为正、副卷分别单独装订,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正卷是对案件依法处理的具有法律证据的全部材料,可按规定提供外界利用;副卷是承办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内部工作情况的文书材料,一般不对外利用。正、副卷内文件材料按问题属性和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即所有卷内文件材料先按问题属性分类,每一类文件材料再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正卷和副卷的内容区分及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合案立卷中的案件数,视单个案件材料多少而定,卷厚一般不宜超过2厘米(约200张),每个案件内的材料排列先后顺序为结论性文件、证据材料

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卷内文件材料应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统一编写在有文字的每面材料

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一条每卷案件档案都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目录中标题一般应概括地反映文件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方便,一案立卷的卷内目录采取分二级类目填

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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