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强化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第三条能源审计是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通过能源审计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节能规划、提高用能水平。
第四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审计计划。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本区域内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能源审计的范围
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六条根据国家部署,结合实施节能规划需要,重点用能的单位至少5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用能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科学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一)没有完成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单耗超过限额标准的;
(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因停产、限产、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能源利用过程中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三章能源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根据能源审计目的和要求,应按照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一)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
(二)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三)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四)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五)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检测分析;
(六)用能单位综合能耗、产品各种实物能耗的计算分析;
(七)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八)节能量计算;
(九)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分析;
(十)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能源审计完成后,应编写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单位概况,包括主要产品与生产工艺、用能单位用能状况,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地位等;
(二)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包括能源流程、能源实物量平衡、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价格等;
(三)用能设备运行检测指标、各种能耗指标及年度节能量;
(四)能源成本占用能单位生产成本的比例以及能源利用效果评价;
(五)列出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对节能技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与经济评价,必要时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的节能与环境效益评估;
(七)用能单位节能整改方案与实施计划;
(八)审计结论。
第十条能源审计报告中的正文应详细编写,报告中应包括第九条所列内容的详细说明。
第四章能源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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