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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职务犯罪的根源及对策措施探讨[样例5]

第一篇。财政职务犯罪的根源及对策措施探讨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对于财政部门来说,政府职能分工特殊,主要行驶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权力,是国家重要权力机构和经济管理部门。财政干部在这样一片特殊的土壤上行驶权力、开展工作,腐败滋生高危。

一、形成财政职务犯罪的根源

财政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源其实就是心里失衡,形成了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具体的说有以下几种心里表现:

1.回报心理

在市场经济社会,有偿服务成为人们公认的道理,但是,有个别人把自己手中的公权也与此联系起来,忘掉了公务劳动已享受政府工资待遇,认为为别人办了事,自己辛苦了,理应得到回报,收受点贿赂理所当然,把职责范围内应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

力作为发财工具。也有的因为接收了别人的“好处”,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违法办事。

2.侥幸心理

由于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短时间内不可能全部暴露并得到惩罚,也有个别长时期隐藏,因此,一些人总是看到别人贪污受贿没事,产生侥幸心理,挺而走险。认为贪污贿赂事情是隐密的,“你知我知”,对方不说,不会出事,即是说了,我不承认,你也没法。也有一些人在贪污或受贿时,产生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可是面对金钱,侥幸战胜了理智。

3.攀比心理

面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的现实,有少数人,看到自己的同龄、同乡、同学、同事他们都富起来了,都升职了。论能力,自己不比别人差;论地位,自己不比别人低;论劳动付出,自己不比别人少。但是人家日子过的就是比自己好,车子、房子、地位、享乐都不如人家,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是骨干、是能手,干事比别人多,为什么得不到不提拨,为什么得不到同等回报。因此,产生逆反心理,寻求物资补偿,开始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1.继续教育学习不深入

由于是业务部门,一天事务繁多,安排学习的时间少,放松了思想教育,平时学习教育活动流于形式。警惕性不高,认为都是国家干部,自己会遵纪守法,没有深入的去观察每个职工的思想动态和近期行为异常。对周边的事例警示的少,只认为自己单位这么久都没出事,觉得谁都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权力,出不了太大的问题。谁知人都是高级动物,有思想,有行为,做事都会隐敝。殊不知,时间久了,累积成疾,犯出大毛病。

2.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从已知的财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都是因为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制度列于纸上,执行力差,有空子可钻。一是缺乏明文的规章制度,对个人行为和办事规则规定不完整,给个别图谋不轧的人有机可乘;二是制度列于纸上,不执行,单位政令不畅通,办事人员我行我素,违纪违规办事;三是权力分配不合理,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会计出纳相互越权、交叉代理,财务处理混乱,收支结算不及时,现金、存款、印鉴支票管理不分开,权力过于集中,工作流程不规范,有暗箱操作的可能与空间;四是缺乏内部控制制度,单

制,未执行内部审计检查,给直接从事专项资金管理的人员实施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留下条件。

3、外部监督制约不力

财政部门是经济管理的综合部门,掌握着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分配资金的权力,为人民当家理财,掌握着“上关国计、下涉民生”的资金。因此,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得到财政资金,绞尽脑汁,不择手段;甚至还有一些监督检查部门也认为,经费从财政来,对财政部门监管有所顾忌,所以容易出现讨好的多,监督不到位。使个别财政干部自认为是强势部门,把自己摆得高高在上,思想上放松警惕,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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