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公司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工程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隐患是指各项目部生产经营中违反公司生产管理有关要求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质量部门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质量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项目及责任人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三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工程隐患排除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班组)和个人发现工程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及项目质量安全部门报告。项目应当建立工程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对发现、排除、报告事故的有功人员,应酌情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并查处。发现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专人负责落实,定时整改。并在工程隐患整改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方式反馈到公司质量安全部门,逾期或不予反馈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项目部和施工队是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工程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分类,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整理编号,以便于公司实施监督随时检查。项目部每季、每年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和有关检查人员依照职责履行工程隐患检查时,项目部、施工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扰,如发现有此情况将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条。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应当每个月对本单位工程隐患最少进行一次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存在有隐患问题的,应及时下达工程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整改且及时反馈。此项列为公司对公司人员一项考核。
第九条。受检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
隐患的治理措施和方案。
(三)治理的责任人,治理的时间。
第二章
罚则
第十条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工程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照规定整改的,项目负责人一次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如实报告或者对排查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由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将追求其刑事责任
福建省凡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
第二篇:隐患排查整改制度xxxxxx煤矿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二0一三年元月六日
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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