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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坪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政发〔200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省、州驻兰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业:

《兰坪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兰坪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规范从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

—1—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负责人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兰坪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问责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政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在县政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由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局、县政府督查室、县广播电视局共同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政府负责人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区域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政令不通、行政秩序混乱、行政效能低下、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县政府行政问责对象,是指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正副职(含非领导职务)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含非领导职务)。—2—

第五条

行政问责根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

一、有错必究、责罚适当、赏罚分明,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问责对象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被问责的同时,应当积极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政府或有关机关报告、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不认真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3—的,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党委、行政机关的指示和决定,以及上级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影响政令畅通和县委、县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部署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县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决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或者因执行不力,致使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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