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土地的申辩意见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贵局2008年5月26日给我下达了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我位于开发区北三里街北侧,宝石城二路东侧,于2003年5月26日受让土地中的7.4亩工业用地为闲置用地,现本人对该认定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我所受让土地中的7.4亩为闲置土地不符合事实。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是: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我所受让的该宗土地,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就马上进行了总体的开发建设,先后建了办公楼、车间、平房、院墙、变压器房、水泵房、锅炉房、伙房、车库、警卫室两处、大门两处、厕所两处,水泥地面600平方、铺停车场地面3600平方、绿化2800平方,填坑造地5.8亩,钻了160米机井,安装了变压器及供电线路,供水配套设备及管道、锅炉及配套设备、地下排水管道等,合计投资366万元,按征地时计划投资600万元,现全部投资额已经远远超过总投资额的25%,全部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也已经超过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因此,
1该7.4亩土地不具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该土地不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二,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规定,拟依法有偿收回我对该7.4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使用法律不妥。该规定的内容是: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而该宗土地很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所列举的各种情形。
1.该宗土地没有闲置,一直作为昌乐县交通局违章车辆停
车场使用,就7.4亩停车场,也铺了3600平方的地面,建了8间平房以及传达室、厕所、大门等.(附交通局租赁合同及停车场的证明)2.该土地内原有一个106米长,36米宽,5米深的大坑,本人为了更好的提高该土地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该土地的经济效益,本人对其进行高投资,压填土方19080立方,造地5.8亩,使大坑成为停车场。(附大坑资料)
3.本人于2008年2月22日同昌乐县华颖液体瓷厂签订了合伙生产经营合同,为了配合贵局的土地检查,使本来计划今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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