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制度》、《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议制度》、《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等4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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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范进行,依法追究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权责统一;
(二)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和追究个人领导责任相结合;
(三)责任与处理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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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五条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公开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臵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工作范围、权限、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等);
(二)未公开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
(三)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未实施动态公开的;
(四)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六条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二)未公开全部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
(三)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四)当行政职权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要求修订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的。
第七条权力运行不规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按法律法规设定授权,擅自设立行政权力的;
(二)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三)在权力运行中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
-3-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不能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不能按时报送上一年度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二)不能按时报送其他材料的。
第九条监督管理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开展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三)不按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四)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十条责任区分
(一)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审批而未报批,造成第五条至第九条情况之一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未完,全文共16996字,当前显示13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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