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的几点思考及措施
摩托车是广大老百姓出行的重要工具之一。自车辆购置税开征以来,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的一种,也列入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应该说这对增加税收收入完善对行为税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摩托车行业税收管理的情况来看,对摩托车购置者征收车辆购置税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从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上看,对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在征收环节上设计不尽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条例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现阶段,摩托车的消费群体主要还是个人,按规定,购买摩托车的个人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即上牌照)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实际情况是在县级城市或县下面的农村乡镇,摩托车购买者购车后一般是在本县或本乡镇使用,由于车辆管理部门的力量难以延伸到县以下乡镇一级,购买者不上牌(不到车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现象大量存在,要想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基本不可能,此时要税务机关去面对成千上万的摩托车购买者征税,其难度可想而知,而产生对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难到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车辆购置税征税环节设计不合理造成的。
二、从车辆购置税实际工作中,部门纳税人的信息共享尚不健全。由于国税机关与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还没有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机制,国税机关征收车辆购置税不全面,不彻底,导致车辆购置税税款大大的流失。公安交警部门由于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主动配合和协助的积极性不高。
三、车辆购置税的管理手段乏力,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目前,有的纳税人让交警检查时,由于没有上牌照,把车扣掉了,才来税务部门办理手续,纳税人有意逃避纳税。再一点就是纳税人购车时,销货方直接不开具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更不去主动上牌照;纳税人游离于交警部门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由于新征管法没有赋予国税机关上路检查权,导致国税部门眼睁睁看着车辆购置税流失而无可奈何。
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下措施: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提高购买摩托车车主的依法纳税意识。最好与交警部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将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规定、纳税程序、纳税规程和税务处罚标准实行公开公示,同时,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去乡镇基层搞宣传。使车辆购置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一样对待,切实加强纳税人的自觉主动纳税的意识。
二是加强税源调研,掌握摩托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实际销售额的变动规律。国税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影响摩托车销售价格变动的因素的调查收集,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不同厂家、不同品牌的摩托车单台税负分析,掌握单台摩托车的税额,以指导基层国税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征管,严格监控,规范服务。使摩托车的销售数量与完税数量逐步接近。提高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现公安交警部门与国税部门的良性协税护税机制。成立专门的车辆购置税领导班子,把每一季度或者半年的纳税信息进行信息交流,研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加强信息交换,对没有上牌照逃税的摩托车主采取扣车并强制移交到税务机关补税,领取完税证。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公的形式,使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卓尼县国税局张雯
第二篇: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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