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5日·组通字〔1996〕5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努力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为依据,立足收集整理,狠抓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提供利用,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把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参加范围与考评内容
1、参加范围。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及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在500卷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企业及其它管档单位原则上也按本《办法》执行。
2、考评内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范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鉴别;材料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提供利用与转递;制度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三、等级划分与审批权限
1、等级划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标准总分为100分,达标分为95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0分,达标分为85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85分,达标分为80分以上。有宏观业务指导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一级标准总分为110分,达标分为105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9分,达标分为94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92分,达标分为87分以上。
2、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等级,由中央组织部审批,并颁发证书,其它参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并代中央组织部颁发等级证书。
四、评审程序与晋级时限
1、评审程序
(1)自查申报。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等级的单位,在自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写出申请评定等级的报告,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
(2)组织考评。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等级的书面报告后,由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委员会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进行考核验收。采取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抽查档案,检查基础设施,查看有关资料,测试有关人员必备知识等方法,并根据《考评标准》评判出分数。根据考核验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写出验收的情况报告。
(3)评定审批。审批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依据《考评标准》和考评小组验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正式通知申报单位。
2、晋级时限。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从1997年1月起在全国实施。申报单位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审批部门申报。各单位原则上首次只能申报三级,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以直接申报二级或一级。定级后,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1999年底前,凡属目标管理范围内的管档单位,均应申报等级。
五、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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