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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八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极为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行政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理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治超工作将集中治理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建立健全治超管理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出台《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相关的法规、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的治超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超限运输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

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

2面监控网络。同时,依托固定检测站,完善流动治超工作方式。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联合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联合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和长期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投入,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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