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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我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各单位主管技术员和负责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的对象:全矿所有在册职工,包括:合同工、农民协议工、外承包队井下作业人员,正副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高低压安装、维修电工,机电维护员,配电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人车司机,小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充电工、司炉工、水泵工、化验工、电气焊工、灯房值班工、抽、压风机司机等)。

第五条:按照教字大纲规定的内容,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4、特殊工种及班组长必须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第六条: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农民工)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学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七条。特殊作业人员转岗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年度培训计划由劳资、政工、安监站、生产、技术等部门共同编制,劳资科负责实施,安全监察站负责监督落实,批准下达的培训计划,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安全培训中心的职责: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2、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3、负责要害工种的管理及建档工作

第十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一条。培训教师由矿发聘书实行聘用制。由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按授课时间发给讲课费,初、中、高级职称每小时讲课费为

3、

4、5元

第十三条。从事煤炭生产的所有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能上岗。职务工种变动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后方准上岗。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安监部门给予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和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生活费,考试合格后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再培训时,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重新培训期间停发工资,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停发工资外,培训期间每天交培训费20元。

第十六条。在本矿施工的外承包队的职工应同本矿职工一样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否则同本矿职工一样对待,但参加培训必须按规定每人每天交20元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矿对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对培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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