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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7-16【生效日期】

2002-07-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深民法〔2002〕4号)

(2002年7月1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民字〔1995〕17号)

2.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深民字〔1995〕54号)

3.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深民字〔1995〕56号)

4.关于民政、公安部门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办法(深民字〔1995〕92号)

5.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社〔1997〕12号)

6.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深民基〔1998〕3号)

7.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福〔1999〕10号)

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1995年5月5日)

深民字〔1995〕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注1

第四条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注2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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