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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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投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
2017年8月10日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总
则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施工单位和部门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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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项目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3、“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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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项目部和当地政府报告。
7、整治工程量大,在半年内难以完成的项目,一时难以治理或因外部因素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分析、整改计划和方案、安全措施、请求协调解决的事项和有关建议等。
8、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预防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整改。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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