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财政局
南财[2007]29号
印发《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
根据泉政办[2006]3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财政局
南安市审计局
南安市监察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府办、市人大办公室。
1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情况,认真总结分析我市行政、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及时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氛围,促进两个《条例》的进一步落实,根据泉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320号)要求,现就开展两个《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自查自纠的对象和时段
自查自纠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财政资金补助和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的企业。
自查自纠时段。2005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自查自纠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两个《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长效机制,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秩序,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条例》的具体规定,自行查摆各自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进一步完
2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性收费有关规定的行为。上述相关内容的具体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阶段和时间安排
自查自纠工作从2007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学习准备阶段。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两个《条例》,做到单位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提高认识,模范遵守两个《条例》,严格按照财政法规约束和规范理财行为;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和财务人员要认真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熟悉两个《条例》内容,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在学习两个《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并落实到相关人员,确保自查自纠覆盖面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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