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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范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8日

(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025-86266061;电子邮箱:wjf@jshb.gov.cn)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园区规划与设立

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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