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货车超载超限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2.12”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整治货车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货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货车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货车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简称“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载、超限车辆;
(二)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等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得为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三、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货运车辆,不得强令驾驶人超载、超限运输。
四、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不得驾驶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和驾驶人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车车主(签字)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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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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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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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治理货车超载超限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治理货车超载超限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2.12”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整治货车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货车通行次序,预防和减少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货车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货车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简称“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载、超限车辆;
(二)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等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得为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三、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货运车辆,不得强令驾驶人超载、超限运输。
四、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不得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应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和驾驶人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诺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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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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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建工集团西南婺商商会总部大厦工程项目部
2014年1月3日
第三篇:全市货车超限超载讲话稿兰溪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
工作汇报
(未完,全文共7451字,当前显示13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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