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制止的三种方案1
土地管理法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该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的方案有:
一、常规作法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执行。主要弊端是行政处罚程序繁琐,须要处罚决定生效后才能申请法院按非诉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违法用地行为人往往会突击抢建,造成既成事实,给国土部门的执法造成被动。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
7、83条之规定,将国土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下达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施工予以制止的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不必等待行政处罚行为生效,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授权国土部门实施的措施内容不明确,制止的方式是否包括强拆,语焉不祥,国土部门实施强拆的依据稍显不足。
三、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目前有地方政府与法院协调,出台土政策,在国土部门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行为人仍继续施工的,由国土部门直接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进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由法院按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主要困难是协调法院按行政命令启动实施非诉强制执行较难,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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