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管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唐山市城管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唐山市城管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为唐山市城管局各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城管局对问责对象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行政指令和下达的各项任务,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问责,市城管局局长为问责实施人。成立市城管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监察室,主要职责是接受投诉、明查暗访、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严重影响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全局整体形象的;
(二)对市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达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三)在市区统一开展的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或重大保障活动中,组织不力,行动不快,推诿敷衍,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四)对市领导、局领导批示的人民来信处理不力,群众反映问题应该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在户外广告、店牌店招、店外经营活动的设置管理上,违规审批或口头同意或默许,经发现不及时纠正,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二)在占道管理上,擅自批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情节比较严重的;
(三)在建筑垃圾管理上,违反市局统一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处置费用保障金的;
(四)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处罚显失公正,或乱收费、乱罚款,或不文明执法,被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经查属实,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工作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在城管信访处理和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排查隐患不
实,稳控措施不利,化解处理不及时,造成群众集访或赴省进京上访,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或在信访办理工作中,不认真办理,敷衍拖拉,超时回复,被上级部门通报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的;
(三)年终考核排名末位的。
第八条
有关规定之外的其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九条
凡问责内容属于全局性、重点性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问责对象;凡问责内容属于分工非常明确的问题,则根据工作分工,部门分管负责人为主要问责对象。
第十条
问责对象在被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在问责中整改不力的,从严处理。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将以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有关部门的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等,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信息来源,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况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
局行政问责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未完,全文共16791字,当前显示1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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