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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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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管理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怎样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进而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围绕这一问题,本期“本周话题”栏目刊发3篇文章进行分析探讨。

构建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交叉性、复合性、相关性不断增强的特点,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性强、权威性高、公信力大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

调解机制具有独特优势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有其局限性,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时间耗费会使许多当事人望而却步。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使得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极易引发群众上访事件。这些新情况,只靠诉讼手段显然是不能应对的。调解机制在解决群体性矛盾、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成本低廉、操作易行、案结事了等优势。当前,需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通过构建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

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多种路径,“整合资源、整体联动”是这一调解机制最显著的特征。在组织架构上,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调解格局;在内涵建设上,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上,努力实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这样,通过加强各种民间性非诉讼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与法院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加强专门性、行业性及行政性非诉讼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与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分工与衔接,整合有关职能部门资源,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完善调解机制的途径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报酬、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此,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报酬问题。可以按照招聘社区干部的方式招纳贤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给予社区干部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调解队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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