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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2浏览次数:169

京建法〔2012〕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京建法〔2012〕4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

第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

第七条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督。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未完,全文共18403字,当前显示14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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