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417:06:53.0作者:规划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0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所需经费,从建设事业业务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馆(室)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镇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
2.民族建筑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结合民用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送的其他城镇建设档案。
第八条形成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镇建设档案: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其他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九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城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报送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前期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符合,并加盖竣工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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