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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5则范文

第一篇: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

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的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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