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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医保政策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2012〕45号)及市卫生局等十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基层〔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就2013年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本市医改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为总揽,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基金监管,做实县级统筹管理,坚持逐级转诊、合理诊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参合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基本建成政策统

一、筹资稳定、保障适度、管理规范、服务便捷、可持续发展的新农合制度。2013年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75%左右。

二、保障对象

具有本县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常住居民为应参加对象。要求以家庭为单位,一人参加则该居民家庭其他应参加对象均须参加。

沪府办〔2012〕45号文件实施前本县已参加“镇保”的人员,可根据文件规定自愿参加新农合,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但不得重复参保。

三、基金筹集

2013年本县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1550元。

(一)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的比例缴纳。2013年本县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个人缴费为240元。参合对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签约,缴纳上述规定的费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非参合对象违规参合一经查出取消资格,缴费不予退回。

(二)企业和村集体对合作医疗的扶持

企业、村集体应继续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随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相应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2013年村集体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扶持每人20元。

(三)政府扶持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按个人缴费、政府扶持的原则,2013年市、县、镇(乡)政府扶持合作医疗基金以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基数,市财政补助每人300元(如有不足,由县财政补),县财政补助每人590元,乡镇财政补助每人400元。

四、基金使用及支付方式

2013年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继续实施县级统筹、总额预算、二级管理模式,以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统筹能力和使用效率,并积极探索和试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继续健全和巩固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额使用和风险共担制度,年终资金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不影响下一年度额度。年终资金超出定额部分的,由县与超额镇(乡)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方式实行量化指标加总额核定,包干使用,年中适当调整的混合支付形式,并每月审核后支付结算基金。本县以外医疗机构的报销结报办法不变,仍由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服务项目内容予以结算,县合管办审核,并定期划转基金,保障基金正常运转。

五、补偿原则

(一)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中间设自付额。补偿满300元设自付额200元后,再进入统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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