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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车改组〔20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创新制度,探索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

-125.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车改车辆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本级保留车辆进行统一的标识化管理;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车改后车辆保留办法及保留车辆管理办法,指导参改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6.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车改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指导参改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四、改革方式

(一)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从严从紧核定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岗位和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据实原则实行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所报销费用应是符合公务出行要求的正常开支并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额度在本单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前提下,不超过改革前成本,不高于同级党政机关相应标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岗位和人员,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各参改单位节支情况确定。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等制度。

(二)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严格核定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参改人员实行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等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

人员众多、业务繁重的事业单位可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各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由方案审批部门在满足节支率的前提下从严核定。鼓励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比照党政机关车改相关规定执行,即原有班车的,暂时保留,不再大修,报废后不再更新,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对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的大中专学校、高速公路收费等单位,保留必要的班车的,车辆保留类型为大中型客车。单位地理位置偏远需保留必要的班车的,应予从严认定、确保节支,在车改方案中特别说明,并报方案审批部门核准。

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进行标识化管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三)真实详细测算车改节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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