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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曲靖市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即时办理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服务(管理)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首办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在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或摆放座席卡,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条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服务(管理)对象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七条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部门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树立服务群众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服务(管理)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给经办人。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告知服务(管理)对象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八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服务(管理)对象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服务(管理)对象不接待、置之不理、敷衍推诿;

(二)不一次性告知服务(管理)对象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较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服务(管理)对象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服务(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职能科室归档。

第十条首问首办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干管权限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曲靖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致使多次出现违反规定行为的,报请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对象对首问首办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投诉。对服务(管理)对象的投诉必须受理,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对象。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政法委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

行办法》的通知(穗文〔2010〕1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信访局反馈。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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